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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穎電通: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二次買回公司股份事宜

鉅亨網新聞中心

第二條第35款

1.董事會決議日期:104/11/09

2.買回股份目的:轉讓股份予員工

3.買回股份種類:普通股

4.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(元):737,209,000

5.預定買回之期間:104/11/10~105/01/09

6.預定買回之數量(股):2,000,000

7.買回區間價格(元):12.00~25.00

8.買回方式: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

9.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(%):3.07

10.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(股):1,803,000

11.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:

104/08/13~104/10/12執行買回1,803,000股。

12.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:

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數量執行率為51.51%,係考量股東權益及市場機制,並且考量資金

效益,故未能執行完畢銀行協助幫忙-貸款債務整合

13.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:

案由:本公司「第二次買回本公司股份」案,提請討論。

說明:一、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,擬依「證券交易法」第28條之2第1項第1

款及「上市上櫃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」規定,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,內容如下:

(1)買回股份之目的:轉讓股份予員工。

(2)買回股份之種類:本公司普通股。

(3)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:新台幣個人借貸50,000,000元。

(4)預定買回之期間:104年11月10日起至105年01月09日止。

(5)預定買回之數量:預計買回2,000仟股,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.07%。

(6)買回之區間價格:每股新台幣12元至25元之間,惟股價若跌破買回區間價格之下限,仍

可繼續執行買回股份。

(7)買回之方式:委託證券商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。

二、依規定擬訂「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」,請參閱附件五。

三、依規定擬訂「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,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」,請參閱

附件六。

四、本公司目前已發行且流通在外股數為65,146,930股,本次擬買回之股份僅佔目前已發

行且流通在外股數約3.07%,係以自有資金買進,故本次買回股份並不影響資本維持及財務

狀況。檢附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,請參閱附件七。

五、依「證券交易法」第28條之2規定,本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

買回其股份,本公司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之本人

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,於本公司買回期間內不得賣出本公

司股份。

決議: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,無異議照案通過。

14.「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」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:

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(104年11月09日訂定)

第一條: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,依據「證券交易法」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

項第一款及「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」之規定訂定本辦法,本公司買回股份轉

讓予員工,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,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。

第二條: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,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

外,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。

第三條:本次買回之股份,得依本辦法之規定,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,一次或分次轉

讓予員工。逾期未轉讓部分,視為本公司未發汽車貸款土地信貸任何問題免費諮詢行股份,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。

第四條: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(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

之海內、外子公司)之正職員工,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,享有認購資格。

第五條:員工得認購股數,授權董事長按職等、服務年資、考績及特殊貢獻分配之。員工

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,視為棄權論,認購不足之餘額,由董事長另洽其他

員工認購之;若再有不足,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。

第六條: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:

一、依董事會之決議,公告、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。

二、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、得認購股數標準、認購繳款

期間、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。惟經理人應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後,提報董事會

核定之。

三、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,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。

第七條: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,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。惟轉讓前,如遇

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,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。

第八條: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,除另有規定者外,餘權利義務與原

有股份相同。

第九條: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,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規定及公司相關

作業辦理。

第十條: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,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。

第十一條: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,修訂時亦同。

15.「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」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:

不適用。

16.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,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:

上述買回股份總數,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.07%,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

流動資產之3.17%,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,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

公司資本之維持。

17.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:

依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,本公司所訂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,除造

成現金流出外,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、每股淨值、每股盈餘、股東權益報酬率、流動比

率、速動比率等,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。本次所訂買回區間價格應屬合理。

18.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:

無。

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廣穎電通-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二次買回公司股份事宜-111821369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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